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公告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申请进行登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监督,现予公告。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修占

开办资金:3342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团结和教育残疾人;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供应、无障碍设施等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计划;承担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小教场街9号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编制实名制情况: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8名;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维权部、康复部、教育就业部、宣传文体部五个部室,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章程: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小教场街1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41.5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团结和教育残疾人;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供应、无障碍设施等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计划;承担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任务和方针;修改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章程;选举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推举、济宁市人民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制定卧室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及时传达上级各项指示,积极组织落实,推动各项工作;履行岗位责任,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  、组织联络维权部  、康复部、教育就业部、宣传文体部等五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重重要工作事项督办,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行政事务工作,组织规划、政策、规定、重要文件报告起草,管理机关人事劳资,服务退休人员,承担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管理县级残联领导班子,管理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残表彰疾人,负责残疾人信访工作;组织制定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开展康复业务和残疾预防,指导残疾人辅助器具开发供应服务,组织人才培训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发展残疾人体育。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二)资产损益情况;(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五)涉及诉讼情况;(六)社会投诉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日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六届主席团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 作者:
  • 来源:[济宁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7-09-19